(2017)川1622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段毅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毅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888号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627509009。法定代表人:唐志勇,总经理。被告:段毅刚,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毅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