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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4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智贤与钟志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贤,钟志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527号原告:张智贤,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钟志辉,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贤诉被告钟志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贤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智贤负责交纳。审判员 陈 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