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4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智贤与钟志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贤,钟志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527号原告:张智贤,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钟志辉,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贤诉被告钟志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贤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智贤负责交纳。审判员 陈 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