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9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味滋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台山市澳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味滋源贸易有限公司,台山市澳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920-1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味滋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长寿里49-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9587198X0。法定代表人:陈玉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英,系其公司员工。被告:台山市澳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冲娄镇红岭路南州工艺编织厂北区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4UN6H79X。法定代表人:黎振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味滋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市澳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味滋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味滋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1054元,保全费482元,合共诉讼费用1536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味滋源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交纳。审判员 陈 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