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申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颖、黄秋湖与常德市武陵区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颖,黄秋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0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德市武陵区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路东方大厦1栋2单元403号。法定代表人:林泽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国,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颖,女,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秋湖,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再审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颖、黄秋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7民终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与被申请人黄颖、黄秋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建华审判员 方 晶审判员 韦 薇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