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新亮与关中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亮,关中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303号原告:李新亮,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被告:关中奇,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滨河路中段。负责人:王建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德营,系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双洋,系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新亮与被告关中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李新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李新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鲁方黎审 判 员 王玉柱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冰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