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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彭源与尹才智、扶雄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源,尹才智,扶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彭源,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尹才智,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扶雄辉,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友与被执行人尹才智、扶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尹才智、扶雄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8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