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乌尔禾菊萍建材店与余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尔禾区菊萍建材店,余新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733号原告:乌尔禾区菊萍建材店,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137团十连108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205L19720166W。经营者:张菊萍,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被告:余新国,男,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原告乌尔禾区菊萍建材店与被告余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乌尔禾区菊萍建材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尔禾区菊萍建材店以被告余新国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尔禾区菊萍建材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交纳),由原告乌尔禾区菊萍建材店负担。审判员 冀晓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丽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