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214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志芬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凤芬,郝志永,郝志芬,郑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2144号之五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凤芬,女,56岁,汉族,农民,现在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郝志永,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郝志芬,女,28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力华,女,49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26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郝志芬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右旗支行有存款(账号为zzzzz)。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二、冻结被执行人郝志芬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右旗支行的存款帐号zzzzz。三、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景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