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丽春支行与四川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光辉、唐雪涛、雷骐羽、黄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丽春支行,四川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光辉,唐雪涛,雷骐羽,黄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287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丽春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负责人李静,职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光辉。被执行人:刘光辉,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唐雪涛,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雷骐羽,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黄蓉,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丽春支行与四川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光辉、唐雪涛、雷骐羽、黄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000000.0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