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澧县华峰锌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税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澧县华峰锌业有限公司,周税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867号原告:澧县华峰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圣武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税华,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武,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澧县华峰锌业有限公司诉周税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经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澧县华峰锌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澧县华峰锌业有限公司交纳。审 判 员 宋炎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于绍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