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6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旭伟与吴哲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旭伟,吴哲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3516号原告周旭伟,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吴哲康,男,199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旭伟诉被告吴哲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向原告寄送了缴纳公告费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本应在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即2017年7月21日前)向本院预交相应的诉讼费用,但原告至今尚未交纳,也未办理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的手续。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于贤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