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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5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遐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隆凯家居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遐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宁波隆凯家居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280号原告:宁波遐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0792426422)。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141号358室。法定代表人:恽文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章苏凤、应露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隆凯家居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69823350XD)。住所地: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L3-15室。法定代表人:邬瑛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蕴珍、张莹,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577527931P)。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沧海路1港隆时代广场9号楼5楼E8018-E8019室。法定代表人:车建芳,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黄祖琼,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遐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隆凯家居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遐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遐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遐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勤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