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高文波、张飞与陕西金博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文波,张飞,陕西金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财保63号申请人:高文波,男,生于1980年12月1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申请人:张飞,男,生于1984年3月9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申请人:陕西金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西六道巷1号。法定代表人:尤镇江,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高文波、张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金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榆林市贾盘石下巷夫子庙商业步行街项目预售登记号为榆住建预售证第2014-07号的A区115、224号计2间房产;D区一层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2层207号计23间房产;750个地下停车位;14个仓储间予以保全,申请人高文波、张飞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陕西金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榆林市贾盘石下巷夫子庙商业步行街项目预售登记号为榆住建预售证第2014-07号的A区115、224号计2间房产;D区一层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2层207号计23间房产;750个地下停车位;14个仓储间。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进行转让、过户或者设定抵押等相关业务。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高文波、张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审 判 长 吕修来审 判 员 曹 慧人民陪审员 夏仲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毕银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