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天河酒店精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天河酒店精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45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天河酒店精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内史胡同副21-1号。法定代表人:陈河秀,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117号。法定代表人:张大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天河酒店精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在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在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数额及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