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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章晓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章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29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章晓,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平阳县,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同年2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章晓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彬、丛舜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章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章晓窜至威海市环翠区远遥村华哥隆超市,趁无人之际,用木棍、三轮车摇把撬开超市防盗门,到超市内窃取人民币1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章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华哥隆超市经营者)陈述,证人于某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视频资料,监控录像截屏、现场照片、上网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被告人周章晓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章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章晓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章晓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章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章晓退赔被害人杨玉平人民币一千七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海  英人民陪审员 王  宗  文人民陪审员 徐  承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陶乐乐(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