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征,林新太,骆惠东,林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23号。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征,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林新太,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骆惠东,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林爱玲,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征、林新太、骆惠东、林爱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黄荣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楼豇炜执 行 员 傅 裕执 行 员 何 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楼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