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彭家周、陈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家周,陈帅,朱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财保129号申请人:彭家周,男,1969年10月14日,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陈帅,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申请人:朱桂芳,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彭家周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帅、朱桂芳的银行存款1965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彭家周以其所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家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帅、朱桂芳的银行存款1965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彭家周暂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先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