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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小方、杨昌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方,杨昌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刑初38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小方,男,1982年3月29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兴义市华联城保安,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现住兴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兴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7月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永志、程升勇,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昌伟,男,1971年11月24日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兴义市物资部部长,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现住兴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1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7月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方、杨昌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小方及其辩护人杨永志、程升勇,被告人杨昌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3日17时许,兴义市华联城安全经理被害人陈某1因开除保安陈某2一事,在兴义市文化路面粉厂华联城食堂内与被告人杨昌伟、陈某2发生争吵,陈某1用拳头殴打陈某2至其鼻部受伤,后被告人杨小方、杨昌伟及陈某2与陈某1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杨小方用餐盘将陈某1左边脸部打伤,陈某1用盘子将杨昌伟右手臂打伤。经鉴定,陈某1面部损伤符合锐器损伤特征,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杨昌伟右前臂伤符合锐器伤特征,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陈某2鼻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损伤特征,损伤造成鼻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2016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杨小方、杨昌伟接受调查后,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12月12日与被害人陈某1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陈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陈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小方、杨昌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物证盘子碎片;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谅解书,住院病历及伤情照片;证人张某、刘某1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杨小方、杨昌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方、杨昌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杨小方、杨昌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杨小方持盘子将陈某1打伤,直接导致陈某1轻伤后果,是主犯。杨昌伟积极实施殴打陈某1的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杨小方、杨昌伟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杨小方、杨昌伟从轻处罚。杨小方的辩护人所提杨小方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杨小方、杨昌伟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小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昌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餐盘碎片五块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显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庆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