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9民督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鹤鑫供热站与刘玉良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鹤鑫供热站,刘玉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9民督15号申请人: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鹤鑫供热站,地址:萝北县鹤北镇。代表人:高汉义,职务:该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68年6月出生,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鹤鑫供热站工人,现住鹤北林业局。被申请人:刘玉良,男,4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鹤北林业局。申请人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鹤鑫供热站与被申请人刘玉良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6日发出(2017)黑7519民督15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玉良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鹤鑫供热站所提供的被申请人刘玉良的实际居住地址不正确,本院三十日内无法向债务人送达,符合终结督促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黑7519民督1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鹤鑫供热站负担。审判员 全玉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