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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建印、亲广伟、李树成等三人与承德县建龙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印,亲广伟,李树成,承德县建龙金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571号申请执行人梁建印、亲广伟、李树成等三人。被执行人承德县建龙金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井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梁建印、亲广伟、李树成等三人与承德县建龙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将案件履行完毕,案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字(2015)23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