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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刘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刘欣,苌书群,马秀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341号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6号东方鼎盛中心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000MA3X6FGB8W。负责人邢道均,行长。委托代理人吕继科,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欣。被申请人苌书群。被申请人马秀珍。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刘欣、苌书群、马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欣、苌书群、马秀珍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欣、苌书群、马秀珍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俊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