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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1263号原告蒙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蒙某负担。审判员  韦素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常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