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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飞与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607号原告:杨飞,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洋浩,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法定代表人:吕凤琼,董事长。原告杨飞与被告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杨飞承担。审判员 田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凌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