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海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3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无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海涛,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塘沽开发区邦迪汽车配件店临时工,捕前住无棣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以棣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涛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明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年初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赵海涛以帮助被害人赵某2让(男,40岁,住无棣县盛隆家园小区)的妻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赵某2让47000元。2、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1月份,被告人赵海涛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男,29岁,住无棣县碣石山镇王家黄龙湾村)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王某26000元。在王某的多次催要下,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赵海涛退还王某现金6700元,以手机二部(金色苹果6;金色华为X5)抵账,经鉴定二部手机价值4987.50元。3、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5月份,被告人赵海涛以帮助被害人张某(男,49岁,住山东省庆云县中丁乡杨和尚寺村)联系的学员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张某63500元。2016年10月份退还张某10000元。4、2015年9月份至2016年8月份,被告人赵海涛以帮助被害人曹某1(男,31岁,住河北省海兴县香坊乡香坊村)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曹某114400元。2017年2月8日,被告人赵海涛被青岛铁路公安处东营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汇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2让、王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赵海涛供述和辩解;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等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海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129212.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海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2年年初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赵海涛以帮助被害人赵某2让的妻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赵某2让47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中国银行卡的微信照片(卡62×××93)、中国银行无卡存款单四张,证实赵某2让给赵海涛汇款共计23700元的事实。2提取的中国银行卡明细(卡号62×××93),证实与上述打款的记录相符。3.赵某2让与爱俩大宝微信聊天记录(133××××5657),证实被告人赵海涛以“爱倆大宝”的微信名在微信上冒充教育局人员,与赵某2让聊天,以给赵某2让的对象办理工作调动需要送礼为由,诈骗受害人赵某2让的事实。二、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赵海涛是他的表侄。赵海涛从没有找他帮助别人调动工作,也没听赵海涛提调动工作的事。他也不认识赵某2让。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2让的陈述,证实赵海涛称能帮助赵某2让办理其妻子的工作调动,自2012年初至2016年,赵海涛以找其表伯办事需要花钱、在济南教育局、无棣县委找关系需要送礼等为由,先后多次向赵某2让索要钱款共计47000元钱,但最终未给赵某2让的妻子办理工作调动,最近联系不上赵海涛,赵某2让发现被骗后于2017年2月4日报案的事实。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海涛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赵海涛以能找关系帮赵某2让的妻子办理工作调动的名义,分多次诈骗赵某2让47000元的事实。2、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1月份,被告人赵海涛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男,29岁,住无棣县碣石山镇王家黄龙湾村)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王某26000元。在王某的多次催要下,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赵海涛退还王某现金6700元,以手机二部(一部金色“苹果6”,一部金色“华为X5”)抵账,经鉴定二部手机价值4987.50元。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赵海涛的父亲代赵海涛退还王某10000元,被害人王某将从赵海涛处取得的两部手机给了赵海涛的父亲。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王坤锋笔记本记录一份,证实被害人王某给被告人赵海涛多次打款共计26000元的事实2.提取的赵海涛农行无棣支行1637525405410446的卡明细一份,证实被害人王某给被告人赵海涛多次打款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之后,赵海涛给他打过几次电话,问现在花钱能不能办驾驶证。当时他直接回绝了赵海涛。同时证实2014年6月份后他所在的无棣秩安驾校没有招收过无棣县以外的学员。2.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8日,王某来家找他,他替赵海涛还了10000元钱,王某把从赵海涛那里拿的两部手机(一部金色“苹果6”,一部金色“华为X5”)给了他的事实。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王某从朋友马风民处得知赵海涛可以办驾驶证且不用到驾校学习,其向赵海涛联系,赵海涛称学驾照要交报名费,科目一、二、三、四的考试费。从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9月27日,他共给赵海涛现金共26000元。自2016年1月份之后赵海涛失去联系。同时证实赵海涛根本没帮王某办证。另证实他向赵海涛要回现金6700元和两部手机,后来赵海涛的父亲代赵海涛退还他10000元,他把那两部手机给了赵海涛的父亲。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海涛的供述,证实他以不用学习就能办驾驶证为幌子,先后共诈骗王某26000元现金。2016年下半年他还给王某6000元,后来王某又从他这里拿走700元和两部手机。五、鉴定意见滨棣价认定(2017)73号价格认定书,证实案涉两部手机(金色“华为X5”1部与金色“苹果6”手机1部)价值共计4987.5元。3、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5月份,被告人赵海涛以帮助被害人张某(男,49岁,住山东省庆云县中丁乡杨和尚寺村)联系的学员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张某63500元。2016年10月份,退还张某10000元。后来,赵海涛的父亲代赵海涛退还张某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赵海涛书写的欠条一份,收条二张,记录欠6万整欠条一张,证实受害人张某给被告人赵海涛打款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他现从事滨州东城驾校博兴县的分点招生、培训工作。2015年具体时间记不清,张某说能花钱办驾驶证。他当时先给张某8000元办一个学员的证。后来让他帮忙办6个学员的驾驶证,一共给了他45000元。他一直催张某,张某说通过无棣的一个姓赵的人给办证,到现在证没有办下来,钱也没给他。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他通过张某花钱办驾驶证。他先后给了张某11400元钱。后来张某说通过无棣的一个姓赵的给他办。2017年春节,张某拉着他到无棣县小泊头镇郭马村找姓赵的要钱。现在一分钱没要回来。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赵海涛以能办理驾驶证的名义,从张某处要了其他人办理驾驶证的钱共计76000元,已经还他2万元,尚欠56000元的事实。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海涛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赵海涛以帮助办驾驶证的名义,分多次骗“老张”(张某)63500元钱,后来归还“老张”(张某)1万元钱。4、2015年9月份至2016年8月份,被告人赵海涛以帮助被害人曹某1(男,31岁,住河北省海兴县香坊乡香坊村)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曹某1144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收据复印件一张,证实被告人赵海涛收取被害人曹某25000元的事实。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1的陈述,证实他通过微信加赵海涛为好友,发现赵海涛经常在朋友圈发给人代办驾照的信息,他便和赵海涛联系。他先后共给赵海涛14400元钱,但驾照一直没有办下来,后来联系不上赵海涛,意识到被骗的事实。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海涛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赵海涛以帮助办理驾驶证的名义分多次骗曹某1一万多元钱的事实。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以下综合证据:1.无棣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四份,证实本案被害人赵某2让、王某、张某、曹某1的报案记录。2.无棣县公安局办案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据赵海涛供述,曾在滨州找过一个叫魏军的办证人帮助其办过驾驶证。经侦查人员多方查找未能找到此人。3.户籍证明,证实赵海涛出生于1988年12月11日,案发时,被告人赵海涛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4.发破案经过,证实赵海涛涉嫌诈骗案,由被害人赵某2让报案至无棣县公安局,2017年2月4日,无棣县公安局对赵某2让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王某被诈骗案,由被害人王某报案,2017年2月6日,对王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无棣县小泊头镇郭马村的赵海涛有重大作案嫌疑。2017年2月7日,无棣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赵海涛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上网追逃。2017年2月8日,赵海涛被青岛铁路公安处东营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经讯问,赵海涛对其以帮助赵某2让妻子调动工作为名义骗赵某2让47000元,以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王某26000元及骗张某6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7年2月8日,无棣县公安局依法对赵海涛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5.青岛铁路公安处东营南站派出所2017年2月8日出具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8日15时30分许,在滨州汽车站发现在逃人员赵海涛,派出所将其当场抓获。6.谅解书二份,证实赵某2让、张某为被告人赵海涛出具谅解书。7.前科查询,证实赵海涛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29212.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海涛诈骗他人钱款129212.50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海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海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海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赃款114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安坤人民陪审员 于秀云人民陪审员 刘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