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2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金、钟山县公安镇凤岭村委凤口村民小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金,钟山县公安镇凤岭村委凤口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梁金,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钟山县公安镇凤岭村委凤口村民小组,住所地钟山县公安镇凤口村。梁金申请执行钟山县公安镇凤岭村委凤口村民小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案之前已经向本院申请过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钟法执字第473号,后被执行人钟山县公安镇凤岭村委凤口村民小组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决定再审,本院依法中止了(2015)钟法执字第47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梁金在不了解程序的情况下向本院第二次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再次受理。现为了纠正程序上的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梁金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助理审判员  陶修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