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敏、林茂青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敏,林茂青,昆明瑞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3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敏,女,汉族,1968年7月11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一闳,云南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茂青,女,汉族,1974年4月30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培红、韩莹,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昆明瑞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民权街*****号*楼。法定代表人:XX飞,总经理。上诉人李敏因与被上诉人林茂青及原审被告昆明瑞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字9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敏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敏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李敏负担。审判长 宋光玉审判员 吕 强审判员 罗增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