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玉忠寻衅滋事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09刑申25号张玉忠:你因寻衅滋事一案,对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刑二终字第0011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真实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你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真实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认定你寻衅滋事的事实,有证人镡博、刘国政、王建国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13份及该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说明,彰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7份及你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你认为上述证据不真实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故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