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良军、王启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良军,王启泽,宁国市泽瑞电器元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周良军,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王启泽,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泽瑞电器元件厂,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天桥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33024376P。负责人:王启泽。申请执行人周良军与被执行人王启泽、宁国市泽瑞电器元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