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0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祥与被告公丕良、公丕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蒙阴县佳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祥,公丕良,公丕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蒙阴县佳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0民初649号原告:李志祥,男,201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甘泉县。法定代理人李全林,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甘泉县。系原告李志祥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耀顺,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丕良,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公丕盈,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轲,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法定代表人:梅家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峰,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被告:蒙阴县佳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法定代表人:王京发,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志祥与被告公丕良、公丕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蒙阴县佳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李志祥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祥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祥撤诉。案件受理费8387元,减半收取4193.5元,由原告李志祥负担。审判员 袁儒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