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2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保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英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保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保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和睦北里2-5-103号。法定代表人:韦建来,总经理。被执行人:孙英敏,女,汉族,1952年8月23日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保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英敏物业服务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2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