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庆奎与中国化学品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汤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奎,中国化学品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汤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064号原告:吴庆奎,男,194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付,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化学品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泉山洞山西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15022837-7。法定代表人:黄庆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国,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林,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化学品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庆奎诉被告中国化学品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汤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庆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庆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庆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庆奎负担。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