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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煤矿建总医院、杜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煤矿建总医院,杜某1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矿建总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建设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05445218-4。法定代表人:杨嗣安,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君,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1,女,201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理人:杜某2(被上诉人杜某1之父),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理人:高某(被上诉人杜某1之母),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中煤矿建总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杜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埇民一初字第02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埇民一初字第027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煤矿建总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许劲松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