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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湖南国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国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国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枫林三路398号麓谷明珠家园1栋N单元2521号。法定代表人陈今胜,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1089号(世纪大厦27楼)。法定代表人李双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国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湖南国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符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