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欢业与蒯文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165号原告:胡欢业,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霞,安徽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蒯文树,男,1962年2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胡欢业与蒯文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胡欢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欢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胡欢业负担。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