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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申请执行罗蓉借款合同纠纷划拨存款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罗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7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被执行人:罗蓉,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23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24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罗蓉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贷款本金49627.63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9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行账户内的存款8404.81元至大竹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行员王道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龙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