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8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钱燕萍、李满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燕萍,李满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82执51号申请执行人: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文,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辉,男,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黄伟强,男,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钱燕萍,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龙坪镇元壁村委会镇龙门**号。被执行人:李满贤,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同上,系钱燕萍的丈夫。申请执行人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钱燕萍、李满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75000145154.27元及利息6075.27元(利息计至2016年11月21日止,后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662.3元。逾期,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钱燕萍、李满贤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管登记。没有发现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查实,被执行人钱燕萍、李满贤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短期内无法执行结案。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82执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陶 森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锦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