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杨占龙盗窃、张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丁利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龙,丁利民,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刑初14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占龙,男性,1982年1月1日出生,住址:长春市宽城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李家店屯六队。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2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丁利民,男性,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后柳村后柳屯。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李雪东,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利,男性,1956年3月22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滦南县长凝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占龙、丁利民犯盗窃罪、被告人张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吉鹏、韩潇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占龙、丁利民、张利及被告人丁利民的辩护人李雪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左右13时许,被告人杨占龙伙同被告人丁利民从长春市二道区长江村二队被害人季某的平房及院落内盗窃废铁等物品后出卖,得赃款约人民币900.00元。2017年1月20日左右13时许,被告人杨占龙伙同被告人丁利民再次从被害人季某的平房及院落内盗窃废铁等物品后出卖,得赃款约人民币1300.00元。经鉴定,两次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564.00元。2017年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杨占龙伙同被告人丁利民从长春市二道区长江村一队被害人付某的仓库内盗窃温室铁架子约2000斤,后被告人杨占龙、丁利民将盗窃所得物品运送至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新荣街与东荣大路交汇处附近被告人张利经营的兴盛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利明知物品系被告人杨占龙、丁利民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被告人杨占龙、丁利民得赃款约人民币1000.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约人民币1100.00元。2017年2月4日21时许至2017年2月5日4时许,被告人杨占龙伙同被告人丁利民从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东荣大路北二胡同与开封街交汇处附近被害人贾某的平房院落内盗窃纱窗铝轴等物品,后被告人杨占龙、丁利民将盗窃所得物品运送至兴盛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利明知物品系被告人杨占龙、丁利民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被告人杨占龙、丁利民得赃款人民币2645.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154.00元。2017年2月10日4时许,被告人杨占龙伙同被告人丁利民从长春市二道区长江村二队被害人王某租用的平房院落内盗窃彩铝料等物品,后被告人杨占龙、丁利民将盗窃所得物品运送至兴盛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利明知物品系被告人杨占龙、丁利民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被告人杨占龙、丁利民得赃款1890.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760.00元。综上,被告人杨占龙伙同被告人丁利民共计作案五起,盗窃数额约为人民币29578.00元。被告人张利共计收购赃物三次,被收购的赃物价值人民币17014.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杨占龙、丁利民犯盗窃罪、被告人张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占龙、丁利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被告人张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占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占龙、丁利民、张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丁利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罪及犯罪次数有异议。辩护人李雪东意见为:被告人丁利民不具备与杨占龙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丁利民具备实施盗窃犯罪的主观故意。盗窃罪的主观罪过表现形式只有直接故意,不存在间接故意。盗窃罪中存在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而且同时存在于罪过表现形式的故意犯罪中,而且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丁利民对后两次的运输充其量也就是放任心态。被告人丁利民没有前科劣迹,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利民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杨占龙属于立功,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左右13时许,被告人杨占龙从长春市二道区长江村二队被害人季某的平房及院落内盗窃废铁等物品后租用被告人丁利民的车将赃物运到废品收货处销赃,得赃款约人民币900.00元。2017年1月20日左右13时许,被告人杨占龙从被害人季某的平房及院落内盗窃废铁等物品后租用被告人丁利民的车将赃物运到废品收货处销赃,得赃款约人民币1300.00元。经鉴定,两次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564.00元。2017年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杨占龙从长春市二道区长江村一队被害人付某的仓库内盗窃温室铁架子约2000斤,后被告人杨占龙租用被告人丁利民的车将盗窃所得物品运送至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新荣街与东荣大路交汇处附近被告人张利经营的兴盛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张利明知物品系被告人杨占龙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被告人杨占龙得赃款约人民币1000.00元,丁利民赚得运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约人民币1100.00元。2017年2月4日21时许至2017年2月5日4时许,被告人杨占龙从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东荣大路北二胡同与开封街交汇处附近被害人贾某的平房院落内盗窃纱窗铝轴等物品,后杨占龙租用被告人丁利民的车辆将盗窃所得物品运送至兴盛废品收购站,丁利民明知物品系被告人杨占龙盗窃所得仍帮其运输,被告人张利明知物品系被告人杨占龙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被告人杨占龙得赃款人民币2645.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154.00元。2017年2月10日4时许,被告人杨占龙从长春市二道区长江村二队被害人王某租用的平房院落内盗窃彩铝料等物品,后被告人杨占龙租用被告人丁利民的车辆将其所盗窃得物品运送至兴盛废品收购站,被告人丁利民明知物品系被告人杨占龙盗窃所得仍帮其运输,被告人张利明知物品系被告人杨占龙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被告人杨占龙得赃款1890.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760.00元。综上,被告人杨占龙共计作案五起,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9578.00元。被告人丁利民共计帮助被告人杨占龙运输二次,其运输的赃物价值人民币15914.00元。被告人张利共计收购赃物三次,被收购的赃物价值人民币17014.00元。另查明,被告人丁利民、张利将涉案的被害人经济损失全部赔偿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杨占龙,男性,1982年1月1日出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要件。被告人丁利民,男性,1968年10月6日出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要件。被告人张利,男性,1956年3月22日出生,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主体要件。2.公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杨占龙、丁利民、张利,案发的时间、地点、案情简要过程及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八里堡派出所受案时间。3.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杨占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2月11日刑满释放。4.公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证实:八里堡派出所民警侦查过后将货车运输被盗物品的货车司机丁立民抓获,经丁立民交代盗窃嫌疑人杨占龙的手机号和微信号,后通过工作,在长春市南关区信达东湾半岛小区的正门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杨占龙,八里堡民警将其抓获。2017年2月12日15时,贾某报案称,其在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东荣大路北二胡同与开封街交汇处的纱窗加工厂被盗,八里堡派出所接到报警后通过其加工厂周边的监控发现,同年2月12日4时左右,一辆车牌号为吉APB9**的货车从附近经过,比较可疑。通过车号查找到车主为丁利民,并查到丁利民的电话。同年2月14日民警在关东文化园附近抓获丁利民。2017年2月14日,发现被盗物品,在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新荣街与东荣大路交汇处的兴盛收购站内,民警到兴盛收购站把老板张利依法传唤至八里堡派出所抓获。5.被告人张利手书记账单证实:被告人张利签名确认了一份其手书记账单,上面载明杨占龙第二次卖的铝料615斤,共计2645元,第三次卖的铝料440斤,共计1890元。6.公安机关提供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13日对犯罪嫌疑人张利经营的兴盛废品收购站进行了搜查,当场扣押了纱窗铝轴77根、纱窗网框小框80根,纱窗滑道230根,纱窗大网框20根,纱窗盒40根。7.公安机关提供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利、丁利民能准确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杨占龙。(二)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提供的讯问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占龙的讯问经过程序合法。(三)鉴定结论公安机关提供的长春市价格认定结论书三份证实:1.长春市长价认刑字第171016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贾某被盗这起案件的被盗物品(纱窗铝轴77根、纱窗网框小框80根,纱窗滑道230根,纱窗大网框20根,纱窗盒40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54元。2.长春市长价认刑字第17102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付某被盗这起案件的被盗物品(废铁2000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3.长春市长价认刑字第17103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季某被盗、王某被盗这两起案件的被盗物品(彩铝料50根、镁铝料35根、铝材废料100斤、电缆线、塑铜线、水暖件、废铁、废黄铜等)共计价值人民币20324元。(四)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贾某的邻居,2017年2月5日4时30分许,我出去上厕所看见一堆东西在地上堆着,都是折完的,回来的时候看见一辆白色小货车在家门前停着,邻居家门前有一堆东西,那个男子问我能不能拿走,我说不知道,然后我就进屋了,听见外面有拽东西的声音。就看见一个人,但车里面应该还有一个人。大约165CM大约20多岁,穿的大衣,具体什么样没有看清。(五)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12日14时40分,发现我的工厂被盗了,位于八里堡东荣大街北二胡同与开封街交汇处的加工厂,我存放的长6米的铝料全被盗了,还丢了一把五齿锯、一个电钻、一个电锤,铝料大约615斤,纱窗铝轴77根、纱窗网框小框80根,纱窗滑道230根,纱窗大网框20根,纱窗盒40根。2.被害人季某的陈述证实:位于长春市二道区长江二队的仓库是我自己家的房产,我自己经营建筑工程队,我把一些工具和材料都放在这个院内,2017年1月21日我回山东过年去了,2017年1月22日我亲戚丁燕给我爱人打电话说我位于长江二队的仓库被盗了,具体被盗的物品有,2010年购买的温室卷帘机2台,新品4平电缆线4捆(每捆100米),新品6平电缆线2捆(每捆100米),新品16方塑铜线200米,新品4平塑铜线4捆(每捆100米),套丝机1台,新品法兰盘、阀门、水暖件一堆重约1500斤,废铁约2.5吨,废铜约100斤,新件PPR水暖件约50斤,旧的扳手等工具记不清了。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11日12时,我发现位于长江二队租用的平房内的铝材被盗,彩铝料能有50根,半成品镁铝门70套,大约用了35根镁铝料,还有一些铝材废料大约100斤。4.被害人付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3日,在二道区长江一队,我的邻居告诉我我放温室铁架子的院子门开了,我就赶到后发现我存放在该处的温室铁架子没了,随后我就报警了。(六)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杨占龙的供述证实:第一次盗窃是第二次前2、3天,好像是2017年1月18日左右下午1点左右,我去看看有没有啥偷的。我在新开河路西侧大牌子往西走,在第一个胡同进去,那是长江几队我也不知道。我发现胡同里有一个平房应该是仓库,面对仓库我看到东边的窗户铁栅栏杆折了,我就钻进去了。看到仓库内有很多废铁,有弯头铁管等废铁。我从仓库东侧窗户将里面的废铁拿到窗户底下。大约晚上4点左右我给姓丁的货车司机打的电话,我到新开河路口等的货车司机,我引路让司机开到仓库窗户外。货车司机是带着他媳妇一起来的。我和货车司机还有货车司机媳妇一起装车的,我说把铁卖给收购站,货车司机给我找的师大后面东荣大路上的一家收购站(无名)将废铁卖掉,称重是1800多斤(不到一吨),得赃款900多元,我给姓丁的司机和他媳妇一共200元钱。在第三次盗窃的4、5天之前,具体日期记不清了。这次盗窃是因为上次(第一次盗窃)东西没偷完,这次想接着偷。好像是2017年1月20日下午1点左右,仓库里还有水暖件,废铁。其中有弯头、铁管、没有轱辘的独轮车等。我下午4点左右给姓丁的货车司机打的电话。我跟姓丁的货车司机说,我用下车装点铁,还让他带个力工。讲好的货车司机和力工各给200元钱。跟货车司机说还是上次(第一次盗窃)仓库后面窗户前。我跟司机和装卸工说仓库是我家的,然后我和力工就钻进仓库去了,我和力工顺着窗户往外递废铁,司机窗外接着然后装车。装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我让姓丁的司机给我找个收购站将废铁卖掉,司机就给我拉到长师后面东荣大路上的一家收购站(无名)将废铁卖掉,称重是1吨多,得赃款1300多元。我给了货车司机和装卸工各200元钱,一共400元。三十前一天(2017年1月26日)下午13点左右,我在长江村大坝踩点,我发现有个仓库,门前有个大棚架子,我在地上捡了个钢筋头将仓库小门的小锁头敲坏。进到仓库里有成堆的大棚架子拆下来的废钢铁。我联系姓丁的货车司机,并要求他找个装卸工一起来。当时说好车费和装卸工各200元钱。我到新开河路接的货车司机,我引路让货车停在仓库的大门口,我将仓库大门打开后,我和装卸工一起装的车。装车后我将仓库门划上后就上车走了。姓丁的货车司机说长师后身东荣大路附近的收购站回家过年关门了,装卸工说新荣路和东荣大路交汇处的老头老太太(兴盛废品收购站)这里他认识,过年都能收。我们就开到废品收购站,老太太给开的门说过年了不想收了,那时候大约下午3点左右,装卸工跟老头老太太说:“我们都认识,你就收吧,司机也着急回家过年呢。”老太太就收了。废铁是1800多斤,得赃款是1000余元,具体赃款数额记不清了。我给货车司机和装卸工每人200元,一共400元。第四次是我正月初七下午(2017年2月3日)来到新乡路的平房踩点,我看到公共厕所旁边有个小院子,院子里有铝合金,有成品有废料。门一直是锁着的。正月初八(2017年2月4日)晚上9点多,我从院子边上的帐子跳进院子里,就给姓丁的司机打电话让他来。但是我发现铝合金条太长装不上车,我得把6米长的铝合金折半才能装车,我就打电话让姓丁的司机先回去等信,我就在院子里把铝合金折半。为啥折半是因为便于装车也便于伪装,不让别人看出来铝合金是成品。这些活我干了一夜一直干到初九(2017年2月5日)凌晨3点左右,我又给姓丁的货车司机打电话让他来拉货。我给货车司机引路,让他倒进胡同的小空地附近。我负责往车上搬铝合金条子,货车司机负责在车上整理。姓丁的货车司机问我是不是偷的,我说是自己的铝合金。货车司机就不再问我了,就在车上整理。我和姓丁的司机一直装车到凌晨四点左右,我们一起从院子后面的一条路(新乡路)5分钟就开到老头老太太的收购站(兴盛废品收购站)。到收购站我敲门老头老太太也没问我哪里来的东西就收了,一共是600多斤,得赃款2400元。我给姓丁的司机300元钱,因为姓丁的司机帮我装车了,我就多给他100元钱。最近一次,也就是第5次盗窃,应该是正月十四(2017年2月10日)后半夜,我到长春市二道区长江村,具体地址我也说不清,但是我能找到地方。见到一个带院子的平房,有个小铁门。我从小铁门上面跳进院子里了,发现院子里有铝合金、铜线、铁,铝合金有成品,有废料。我拿院子里的的铁棍自将小门的锁(铁锁头)别坏,然后把铝合金搬到院子门口准备装车,我给出租的货车司机打电话(货车司机姓丁,电话是1504402****),约定5点到院子门口,我和姓丁的货车司机一起装的车。铝合金铜线和铁装完车后,我指挥货车司机到的东荣大路与新荣街交汇处的收购站(兴盛废品收购站)。铝合金在收购站称重是400斤,得赃款是1600元。我给司机400元钱。正常讲价是200元,这次姓丁的司机帮我装车了,还没吃早饭,我就多给了200元。之后我又雇个电瓶车把铜线拉到一个地方(具体是什么地方我说不清楚)用火烧掉外面的塑料拿出铜,之后我又回去把铜卖到东荣大路与新荣街交汇处的收货站(兴盛废品收购站)。一共140斤铜,卖了2200元钱。姓丁的司机不知道我盗窃,在第四次盗窃的时候他问我,我说过是自己家的。我感觉他知道,因为每次都是不同的地点,有后半夜的,也有白天的,成品和废料都有,我认为他应该知道,只是不说而已。销赃的钱全让我花了。2.被告人丁利民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4日晚上几点我记不清了,那个男的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东荣大路快速路桥头来,说是拉点货,等我到的时候我给他打电话他说没弄完,让我先回去明天再来,我就回去了。2017年2月5日早上4点的时候,他给我打电话说是弄好了,让我过去我直接就过去了,我到的时候我俩一直装车,我看他自己装不过来,我就在车上帮他装车,装完了之后,我俩开车就去了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新荣街上的收购站。到了收购站就卸车上的货,然后收购站的老板就把钱给了那个男子,然后那个男子就把两百元钱给了我,我就回家了,那个男的去什么地方我就不知道了,我先走了,这是第四次,一共干了五次。2017年2月10日早上4点至5点之间之间的时候,什么地点我说不上来拉的铝,铝头子拉到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新东荣街的收购站了。2017年1月27日下午什么地点我说不上,拉的是铁的大棚架子的,我雇的一个力工和雇我车的男子两个人在车间内拿出来的东西也是送到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新荣街的收购站雇车的男子的电话号码是1363431****,微信号也是电话号码。杨占龙租我的车,每一次都是给我200元的车费,第四次给我了300元,第五次给了我400元。杨占龙一共租了五次车,第四次在新乡路附近平房盗窃铝料是初九早上给了我300元。我是在第三次的时候开始怀疑王占龙是偷的,所以第四次和第五次我与杨占龙通话时就录了音,怕他出事连累我。第一次和第二次是拉一个库房的东西,第三次拉的是大棚架子,第四次拉的是铝料,第五次拉的是铝料和几个编织袋,他说是铜线。第四次、第五次怀疑他是偷的东西,但我手头紧,还想挣一点钱,至于别的我也没有想过。3.被告人张利的供述证实:第一次是阴历二十九2017年1月26日下午13点收的,他们拉来的是蔬菜大棚的钢筋架子。一共收了800多斤,付了500多元钱。第二次是阴历初九2017年2月5日早上5:30收的铝料,大约在615斤,付了2645元。第三次是阴历十四2017年2月10日早上7点多收的,铝料大约有440多斤,付了1890元。当时我没有登记就记钱数了。我干了十多年的收购站,我一看就是偷来的,我当时怕说出来他不卖给我。我就是贪小便宜,想挣点儿钱。我认为司机知道是偷来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卖的铝料一看就是成品还是五点多钟拉来卖的,能不知道是偷来的吗。我想起来了,第三次卖完料后,他自己又雇个电瓶车拉回来卖了我140斤铜,我以每斤16.5元钱收的,一共是2310元,别的就没有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占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占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利民明知犯罪所得帮助其运输赃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利民明知是盗窃所得并与被告人杨占龙共同犯罪构成盗窃罪,经法庭调查,针对被告人当庭供述及控辩双方质证,合议庭认为被告人丁利民与被告人杨占龙在公安机关所述的事实基本吻合,并有被告人杨占龙当庭供述佐证,故合议庭认为,被告人丁利民前三起案件,被告人丁利民并不知情,被告人杨占龙与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故本院对其指控不予采信,关于后两起案件被告人丁利民在杨占龙实施盗窃得手后,明知被告人杨占龙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为谋私利,帮助其转移赃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张利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占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丁利民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的辩护意见,经质证,并有被告人杨占龙的供述佐证,该辩护意见,依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丁利民帮助抓获被告人杨占龙应定其立功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利民到案后其只是提供了被告人杨占龙的联系方式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占龙抓获,根据相关立功的司法解释其不构成立功,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丁利民没有前科劣迹意见,依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丁利民、张利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丁利民、张利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占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丁利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张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责令追缴被告人杨占龙赔偿被害人季延礼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六十四元;追缴被告人杨占龙犯罪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七千七百三十五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迪逊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