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203号杨X;蒋X玉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蒋X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203号申请执行人杨X,男,2006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20061211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蚣坝镇。法定代理人杨X荣,男,1974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40901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蚣坝镇。被执行人蒋X玉,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80726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蚣坝镇。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X与被执行人蒋X玉抚养费纠纷的道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4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X玉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裁定如下:中止道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4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共清审 判 员 何路生代理审判员 陈先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雪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