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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流金与重庆天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流金,重庆天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杰平,夏小飞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1064号原告:王流金,男,生于1973年2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洋,系贵州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锋,系贵州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14层9号。法定代表人:唐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军,系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朱杰平,男,生于1965年9月2日,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渝北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男,系正安县土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人:夏小飞,男,生于1964年5月1日,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原告王流金与被告重庆天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朱杰平、夏小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流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0元,减半收取2830元,由原告王流金承担。审 判 员  郑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贺新轩书 记 员  王全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