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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高卿申请执行刘邦彦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高卿,刘邦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刘高卿,男,193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邦彦,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42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刘高卿申请执行刘邦彦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邦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叶县夏李乡营业所的账户6217994950005xxxxxx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邦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叶县夏李乡营业所的账户6217994950005xxxxxx所有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中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红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