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执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毛重峰、杨宗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重峰,杨宗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73号申请人:毛重峰,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杨宗铭,男,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毛重峰与被执行人杨宗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2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杨宗铭的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宗铭的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屋。查封价值为1000000元。二、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日起至2020年7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