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焦作市特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诉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特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300号原告焦作市特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晓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保国,男,1959年出生,汉族,本单位职工。被告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特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诉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特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荣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