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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殷某甲与殷和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甲,殷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1975号原告:殷某甲,女,201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玫瑰镇东站村***号。法定代理人:王圣玉,(系原告之母),女,199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玫瑰镇东站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根,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某乙,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东阿镇殷六村**号。原告殷某甲与被告殷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甲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殷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殷某甲承担。审判员  陈明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方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