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殷某甲与殷和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甲,殷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1975号原告:殷某甲,女,201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玫瑰镇东站村***号。法定代理人:王圣玉,(系原告之母),女,199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玫瑰镇东站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根,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某乙,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东阿镇殷六村**号。原告殷某甲与被告殷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甲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殷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殷某甲承担。审判员 陈明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方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