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02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冈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童冬、童希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童冬,童希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104号原告:黄冈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路口大道115号城东新区指挥部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098994481。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琪、李坤财,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童冬,男,汉族,1989年10月31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告:童希月,女,汉族,1988年7月4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人,住址同上,原告黄冈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冬、童希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黄冈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其与被告童冬、童希月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童冬、童希月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冈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童冬、童希月的诉讼。案件诉讼费1987元减半收取993.50元,由原告黄冈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军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中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