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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洛阳市洛龙区鼎兴租赁站与新乡市新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宾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洛龙区鼎兴租赁站,新乡市新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宾礼,和小军,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249号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鼎兴租赁站,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农科院路中段。经营者李永强。委托代理人王文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市新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获嘉县凯旋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吕保礼。被告和宾礼,男,汉族,1972年8月4日,住河南省获嘉县。被告和小军,男,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被告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洛阳市洛龙区龙鳞路50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鼎兴租赁站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鼎兴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23元,减半收取2711.5元、保全费1894元,由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鼎兴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郭士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亚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