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洛阳市洛龙区鼎兴租赁站与新乡市新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宾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洛龙区鼎兴租赁站,新乡市新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宾礼,和小军,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249号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鼎兴租赁站,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农科院路中段。经营者李永强。委托代理人王文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市新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获嘉县凯旋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吕保礼。被告和宾礼,男,汉族,1972年8月4日,住河南省获嘉县。被告和小军,男,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被告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洛阳市洛龙区龙鳞路50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鼎兴租赁站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鼎兴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23元,减半收取2711.5元、保全费1894元,由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鼎兴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郭士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亚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