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1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刘德友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刘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王大勇,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德友,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瓦房店市。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刘德友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瓦国土资监罚决字[2016]李A1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孙 慰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迟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