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吕志辉与温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辉,温庆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473号原告:吕志辉,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被告:温庆勇,男,1972您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原告吕志辉与被告温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志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志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吕志辉负担。审判员 熊红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