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大余县润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桢、蔡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余县润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曹桢,蔡淑琴,曹友良,黄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580号原告:大余县润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尚水龙城路尚水龙城1号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1151988N。法定代表人:王水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燕,系该公司风险部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曹桢,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蔡淑琴,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告:曹友良,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告:黄英,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大余县润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桢、蔡淑琴、曹友良、黄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因被告曹友良还清原告大余县润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原告大余县润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余县润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余县润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12元,减半收取1856元,由原告大余县润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