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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祝全生、林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全生,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284号申请人执行人祝全生,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林玲,女,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祝全生诉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玲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玲的银行存款100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俐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