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潘毅、金士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毅,金士明,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毅,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芳,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士明,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现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法定代表人:金士明,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潘毅与金士明、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士明、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均被其他法院另案予以查封。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他法院处置被执行人金士明、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后可一同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叶剑峰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韵琴 来源: